購房未入住 物管費不能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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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開發商處購買了房屋,雖然沒有裝修入住,但還是有義務交納物業服務費用。近日,樟樹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法官調解由業主劉某向原告物業公司如數支付物業服務費。
2010年1月16日,被告劉某在樟樹某小區購買了一套113平方米的房子,交房時原告樟樹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劉某簽訂了協議,約定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按住宅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8元收取,逾期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有權要求業主補交并從逾期之日按每天千分之三交滯納金。《協議》簽訂后,劉某一直沒有裝修入住,只交了一年物業費就沒再繳納。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3253.4元并支付滯納金。承辦法官耐心向劉某釋法,最終雙方握手言和,由被告支付原告325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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