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電動車在停車場失竊 物業賠2800元
倉山某小區業主林某按物業公司要求,將電動車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場內。一個月后,電動車在停車場內失竊。雙方協商未果。近日,倉山區法院判定小區物業公司賠償林某損失2800余元。
林某是倉山區上渡路某小區的業主。某物業公司負責小區的物業管理,并在小區內設定了指定的停車場,所有業主車輛必須停在場內。
物業公司每月向業主收取停車保管費。林某每月也向物業公司交納20元的停車費。去年9月5日上午,林某去停車場取車時,發現電動車丟失,隨即撥打110報警。
此后,林某兩次找到物業公司,希望協商賠償問題,但遭到對方的拒絕。最后,林某只好告上法庭,要求小區物業公司賠償其電動車損失3000余元。
在庭審中,物業公司辯稱,物業公司只是負責對小區內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林某每月繳納的20元只是停車管理費。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不存在保管合同的約定,沒有保管車輛的責任。
法院認為,從雙方提交的證明材料可以認定,林某的電動車是在小區停車場內丟失。且林某提供的購車發票表明車子是去年8月份購買的,花費3000余元。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接受小區開發商的委托,對小區進行物業管理,小區內的業主就和物業公司建立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
林某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和相關部門的規定,交納了相應的停車管理費,并按物業公司的要求,將車輛停放在物業公司指定的停車場,物業公司即對林某的電動車負有看管的義務。
經相關部門價格鑒定,林某的車輛應按2871元計算,法院遂作出發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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