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業主自治被居民自治同化
據《羊城晚報》報道,“讓居委會和業委會合二為一!”前天,廣州市業主委員會聯誼會籌委會舉辦2007年年會,與會人員一致發出了“業主自治”的強烈呼聲。
社區和社團在英文中可用同一個詞:community,社區的含義要點應在“社”而非“區”,無社團也就無社區可言。如今,城市社區自治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居民自治一直是社區自治的研究重點。但一個不容否認的事實是,后起的業主自治卻具有了社區理念的最本質特征:一定的區域、共同的利益和社會團體。
業主自治起源于20世紀90年代初,全國普遍出現則在90年代末,其原始動力則來源于業主對于共同利益維護的訴求,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多數業主的健康、幸福,以及精神的安適”。而源自上個世紀50年代的居民自治的發端則是為了加強對街道的管理和整合,實質是為行政權的觸角延伸至城市最基本單元創造條件,管理社會是政府推動居民自治的主要出發點,居委會實質上已經成為“政府的一條腿”,然而,似乎“老大媽、大叔”成為了居委會的代名詞。
業主自治來源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本質上屬于私法自治。它自選委員、自定事務、自負經費、自愿發起、自聘人員,是天然的自治。因為在自治區域、自治主體、自治組織、自治內容、自治價值上的不同,現行的居民自治體系與嶄新的業主自治模式存在著根本上的差異,居民自治體系無法囊括業主自治。由于物權的天然性與排他性,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城市住宅區的大量涌現,《物權法》的實施將勢必使得物業管理進入業主自治的嶄新時代。依靠房屋所有權的這一物權中介,業主自治作為社會自治的排頭兵,將打開當代中國社會全面進步的閘門。
應當看到,業主不一定是居民,居民不一定是業主,這決定了居民自治與業主自治在存在根本區別的同時也存在天然的聯系。居民自治負責解決城市基層大部分社會性服務工作。至于小區公共物業事項,如住宅小區的保潔、綠化、保安以及維修資金的使用、籌集、物業公司的選聘等,應當也必須交由業主自治解決。在該領域,業主自治無疑應當發揮決定性作用。這將難以避免給早已存在的居民自治帶來一定的沖擊和競爭。
現行法律將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均確立為自治組織,那么就絕無一個自治組織領導另一自治組織的可能與必要。以業主自治代替或者干涉居民自治,或者以居民自治代替或者干涉業主自治在現階段都是不可取的,特別是在居民委員會已經日益官方化的背景下更是如此。因此,在基層社區政治生態中,新發的業主自治與得到政府信任的居民自治應當相輔相成,互相協作,共同貢獻于和諧社區的建設。
《物權法》為業主自治奠定了基石。十七大報告更指出,要擴大基層群眾自治范圍,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鄉社區建設成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社會生活共同體。自治的核心與實質便是當家做主,業主自治如此,居民自治也應當如此。經驗證明,沒有政府的推動,基層自治無法開展起來。但當基層自治開展起來后,如果幻想通過投入舊體制的懷抱來尋求基層自治的長遠發展,則會走向相反。
倘若讓業主自治在居民自治或行政體系尋求安身之處,雖然可能暫時避免了眼下的艱難,但因此而來的茫然將使得業主自治失去整個未來。旗幟鮮明的業主自治才是解救業主及居民之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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