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起 蘇州不交物業費將受法律制裁
1日起施行的《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明確并完善了業主代表大會制度。第八條規定:“物業管理實行業主(代表)大會制度。業主通過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行使物業管理權。”第九條規定,業主代表大會由業主按照比例推選的代表組成,業主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十人,每幢至少有一名業主代表。同時,《條例》對業主代表的產生、業主(代表)大會的召開及其職責等作了具體規定。
《條例》第六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六條分別對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相關職責,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該條例明確規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不得拖欠、拒付,是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未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納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加收滯納金;對于超過三個月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代表)大會依法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物業共同事務,并對全體業主負責。
停車應先滿足業主需求 《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需要。”為了防止開發建設單位對車位、車庫只售不租等現象,該條還規定:“尚未出售的停車位、車庫,業主、非業主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設單位應當出租。仍有空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
同時,為了保障小區道路暢通,確保居民通行安全,《條例》規定:“地下停車位尚有空余的,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新辟規劃以外的停車位。地下停車位不足,確需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作為停車位的,應當經業主(代表)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決定,并依法辦理消防等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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