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政園林部門新規 居民小區綠地由物業公司管
昨天是《廣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修訂稿)》(以下簡稱“修訂稿”)公開征集意見的第一天。記者從市政園林局了解到,目前通過網上留言和電話收集到的市民意見不是很多,從記者收集到的意見看,主要集中在綠地權屬和管理責任、樹木砍伐、立體綠化鼓勵措施等方面。有關負責人表示將盡快整理意見,歡迎市民繼續多提寶貴意見。
除了昨日本報報道的5個與市民密切相關的問題,記者發現還有5個問題值得關注和有待研究。
問題一:
新區綠化不達標也要補償
《廣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規定,在舊城區改造中的單體建筑配套綠化用地達不到條例規定的綠化指標要求時,建設單位需承擔補償責任。有關負責人指出,隨著城市發展速度加快,現實情況是在新城區內建設項目或其他新建、改建和擴建非單體建筑的項目也存在配套綠化達不到條例規定的標準要求。在“修訂稿”中,“舊城區”的字眼被刪去,責任范圍擴大到了新城區。
問題二:
綠化工程要落實后續監督
自2003年7月31日起,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配套綠化工程的專項竣工驗收被取消。配套綠化工程的竣工驗收取消后,城市綠化管理部門難以獲知單位配套綠化的真實建設情況,也難以對其開展統計、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嚴重影響了城市綠化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修訂稿”指出,有必要根據行政管理手段的轉變,討論針對綠化規劃的后續監督是否應統一納入規劃部門的規劃驗收(規劃核實)。
“修訂稿”規定:“經各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核實,配套綠化符合規劃條件后,建設單位方可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問題三:
規定綠地權屬和責任“人”
昨日記者接到不少讀者來電,他們都十分關心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綠地該由誰來管理呢?
按照《廣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規定,上述區域的綠地由建設單位委托物業公司或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小區管理委員會管理。但新出臺的《物權法》規定,“業主可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管理”。
在“修訂稿”中,重新對綠地的管理者作出規定,明確由“業主或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管理”。
問題四:
征用城市綠地要承擔補償
《廣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規定臨時占用綠地需要繳納臨時占用綠地費,并沒有對永久征用城市綠地的補償作出規定,導致目前存在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征用城市綠地反而不需要繳納易地綠化補償費的情況。
“修訂稿”新增了“經批準征收城市綠地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補償責任,涉及征收公共綠地和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管理的防護綠地的,按照所征收的綠地面積繳納易地綠化補償費,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調整城市規劃的原則提供同等面積用地用于綠化建設”的條文。
問題五:
鼓勵住宅樓進行立體綠化
近年來,廣州根據地少人多的實際情況,積極向屋頂、天臺、立交橋拓展綠化空間,其中大部分為政府投資建設。有關負責人指出,有必要研究出臺對居民住宅樓等建筑設施自行實施立體綠化的鼓勵措施。
在“修訂稿”中,記者就找到了明確的鼓勵立體綠化的條例:“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應進行立體綠化,建造天臺花園。居民住宅樓等其他建筑,適宜立體綠化的,鼓勵進行立體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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