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個保障房監督辦法將在廣州市出臺
廣州市將出臺全國首個保障房監督辦法,由社區居委會選取市民代表等對保障房的建設、分配和小區管理等各環節進行監督。昨日《廣州市住房保障監督辦法(試行)》(下簡稱《辦法》)開始征求意見,將住房保障從選址開發到安排入住后小區物管全過程納入監督范圍,有6類人可作為監督主體。值得關注的是,市民如舉報騙租騙購屬實的,可獲得50~200元不等獎勵。
由社區居委會推選公眾代表
據介紹,廣州市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經濟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廣州市住房保障辦有關人士表示,監督主體包括了6類人:各級人大及人大代表;各級政協及政協委員;公共傳媒及其代表;社會公眾及其代表;市國土房管局政風行風監督員;其他機關、組織及其代表。社會公眾代表須由各社區居委會負責從住房保障利害關系人和其他市民中推選。由社區居委會進行推選,如何保證過程的公正?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副主任黃信敬回應道,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中從事住房保障工作的很少,各單位從事這一工作的只有一兩人,由其他人進行推選,沒有什么利害關系,能確保公平公正。
可監督小區物業收費情況
此次辦法所涉及的監督范圍涵蓋了住房保障工作的全過程,對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管理的監督就包括了: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情況;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情況;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小區管理扣分制落實情況;小區物業及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與維護情況;小區物業管理的其他工作。
約見負責人要3個工作日內安排見面
《辦法》表示,住房保障監督方式包括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現場監督是指監督主體對住房保障工作進行實地檢查監督?,F場監督分為定期監督、不定期監督。非現場監督是指監督主體對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報送的有關文件、數據資料進行的檢查、分析。監督主體可以電話或書面形式要求約見各級住房保障部門負責人,反映問題、提出建議。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提出約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電話形式作出是否見面的答復。除不接受約見的情形外,應當接受約見,并在作出答復后3個工作日內安排見面,因特殊情況無法在3個工作日內安排見面的,應書面說明原因并明確見面時間。
市民舉報騙租騙購可獎勵50~200元
《辦法》指出,各類監督主體可獨立或共同定期(每年)召開住房保障監督工作會議,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須派員參加會議,聽取監督意見、建議,反饋處理結果。社會公眾可對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監督舉報,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對外公布舉報電話、郵箱、通信地址。對住房保障工作積極監督舉報,且舉報事項屬實,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辦)給予舉報者50~200元不等的獎勵。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匯報建議落實進度
據了解,對監督主體反映的問題、提出的合理監督意見和建議,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采納,加以整改,并向提出問題的監督主體及時反饋處理意見或結果。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每年)或不定期召集監督主體會議,向其匯報住房保障工作情況以及對監督主體提出的意見、建議的整改落實情況。市住房保障辦定期(每年)或不定期通過市國土房管局網站公布住房保障工作的推進落實情況,便于各監督主體實施監督。
搪塞敷衍公眾監督或“下崗”
在住房保障監督過程中,被監督部門及工作人員有5種情形之一的,由相關問責機關追究有關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對接受監督態度不端正、敷衍了事,不配合,甚至阻撓監督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甚至惡劣后果的;在接受監督過程中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的;對監督主體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未按規定答復和對不采納意見未說明理由的;不履行公開義務,應當公開的信息不公開,或公開的內容不全面、不準確、不真實的;其他違反住房保障監督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情形。
對相關部門的責任追究,視情況給予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處理;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辭退、責令辭職、免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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