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草案)》二審
31日,備受關注的《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簡稱 《草案》)進入市人大常委會的二審程序,在市人大法制委提交審議的修改稿中,對業主大會的相關表述又有了明顯的變化。備受關注的《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簡稱 《草案》)進入市人大常委會的二審程序,在市人大法制委提交審議的修改稿中,對業主大會的相關表述又有了明顯的變化。
《草案》原稿規定,第二次業主大會會議議題投票后,仍因同意票數不足而不能作出決定的,再次投票經與會業主所持物業投票權1/2(重大事項2/3)以上,且與會業主人數1/2(重大事項2/3)以上同意作出決定。
在一審中,有委員提出,這項條款與物權法、上位法的規定相抵觸,將可能侵犯物權人利益,違背絕大多數業主意愿。
市人大法制委與有關部門研究后認為,該條款確實存在合法性問題。鑒于此,法制委在提交二審的《草案》修改稿中,將相關表述修改為:“業主大會會議表決事項經與會業主多數表決通過,但不足法定票數的,可以將會議表決事項及表決情況書面送達未與會業主。未與會業主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并書面反饋,未書面反饋的視為對與會業主多數表決意見的同意。”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張善美說,這樣的制度安排,既符合上位法要求,也能解決實際存在的會議表決難問題,保障業主大會會議決定能及時作出。
企業項目
Project
友朋期刊
Periodic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