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廣西施行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
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近日施行。《條例》規定,基層政府和社區自治組織負責指導轄區業主委員會換屆時,如果物業公司擅自提價,業主可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不辭而別或賴著不走,最高罰10萬元。
基層政府指導業委會換屆
《條例》對基層政府和社區自治組織參與物業管理的職責予以明確。規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具體負責指導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協調物業服務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調解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相互之間的物業糾紛。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條例》還創新協調機制,提出由縣級以上政府通過聯席會議等方式建立物業管理綜合協調機制,并提出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下列事項:業主委員會和有關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問題;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重大糾紛、突發事件;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收費爭議問題。
物業不得擅自停止服務
《條例》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10日內與業主委員會輸交接手續,包括移交物業檔案、物業服務服務設施和業主共有的期貨房屋、場地和財物、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及其改造、維修、運行、保養的有關資料以及物業遙清算預收、代收和欠收的有關費用等。
《條例》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辦理退出交接手續,不得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不交接或擅自撤離,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物業擅自提價業主可拒交
為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管,《條例》規定,物業公司違反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擴大物業服務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重復收費的,業主有權拒絕。針對業主不繳納物業費的情況,《條例》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不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條例》還規定,服務企業不能擅自設置營業攤點;不得收取未經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費用;不得擅自提高公共車位停車費標準,否則將由房產主管部門或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收益的,所提收益用于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與養護,剩余按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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