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物業管理立法是一項涉及民生的立法,和廣大市民的生活息息相關。為了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甘肅省蘭州市人大常委會公布了《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求公眾的意見。
《法制日報》記者發現,該條例正式實施后,將有效解決物業管理監管缺失、業主大會召開難、物業管理資料管理不規范、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不規范、物業企業經營不規范以及物業企業代人受過等問題。
物業管理行業歷史欠賬較多
據統計,截至目前,蘭州市物業服務企業共有673家,物業托管面積達到6580萬平方米,專業化物業服務受益對象達220多萬人,物業從業人員3萬余人,物業管理覆蓋面占全市物業總量的70%。
近年來,隨著法制建設的不斷深化,業主的維權意識有了明顯的增強,但全市物業管理行業現代服務意識和體系的建立稍顯遲滯,歷史欠賬較多具體表現在六個方面:
一是物業矛盾糾紛增多,部分矛盾甚至升級為局部性的群體性事件;
二是服務不規范,部分企業沒有建立完善的管理服務制度,服務不標準、服務不透明的問題往往成為矛盾的焦點;
三是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建設滯后,業主參與積極性不高,業主大會召開難;
四是專項維修資金歸集難,大多數老舊小區、“三不管”樓院未歸集維修資金,導致房屋無法得到及時維修,引發物業矛盾,給業主的生活帶來隱患;
五是物業企業發展環境較差,物業管理與供水、供電、供暖、供氣的職責不清,多數小區由物業企業受“霸王條款”的制約無償代收代交,一旦發生停水或供暖溫度不達標,業主將問題誤認為是物業企業造成的;
六是老舊小區數量較多,難以實施專業化物業管理。
業主大會可選聘和解聘物業公司
草案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決定業主委員會的任期;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確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經營收益的分配與使用等事項。
草案明確,業主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業主委員會召集。業主委員會不履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職責的,業主可以聯名請求物業所在地的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督促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住宅小區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或者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達一年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 責。物業管理委員會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成立,成員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派出所、社區居(村)民委員會、開發建設單位、 業主代表等組成。
物業公司不得強行推銷裝修材料
草案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并及時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并定期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區監督指導。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許可或者默許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廣告宣傳;不得擅自設置營業攤點;不得擅自許可或者默許他人利用共用 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從事獨家經營并收取費用;不得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指定裝飾裝修企業或者強行推銷裝飾裝修材料;不得擅自提高公共車位停車費標準等。
草案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可以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經營性用房進行經營, 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經營性收益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管的,應當單獨列賬;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的,應當以業主委員會名義開設賬戶,不得以任何個人或者其 他組織名義進行管理。
草案規定,業主有欠交物業服務費用等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以及違反管理規約等行為,經生效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確認的,按照個人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錄入個人信用檔案。
專業單位不得強制物業代收費用
草案提出,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在使用物業時,禁止損壞、拆改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禁止侵占或者損壞物 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禁止損害管道燃氣設施,占用、堵塞、封閉管道設施影響公共安全;禁止違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禁止違反規定飼養動物。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并進行現場巡查。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草案要求,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其中,屬物業專有部分的費用,由業主繳納;屬物業服務企 業使用的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繳納。專業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拒絕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單位委托代收有關費用的,可以根據雙方約定向委托單位收取代收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草案強調,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采取具體防范措施,并立即向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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