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物業管理條例將大修 不交物業費或列入失信名單
物業不得以業主拖欠業務費為由,變相斷水、斷電;業主遲遲不交物業費,可能會列入失信名單。今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修改后的法規對物業管理服務、拖欠物業費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目前武漢市實施的《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于2010年武漢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
物業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費斷水斷電 在物業服務管理方面,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調整約定的物業收費標準。”增加條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不配合管理等理由,減少物業服務內容,降低物業服務質量,中斷或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實施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此次提交審議的修訂草案修改稿規定,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質量,嚴重影響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正常生活的,由防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實施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遲遲不交物業費或列入失信名單
針對拖欠物業費的行為,新增條款規定,業主應當根據月底交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的物業服務費。業主未按照月底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上門催交、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經仲裁裁決或司法判決確認后仍不履行的,按照有關規定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業委會每半年需公布一次公共收益收支情況 在物業服務用房配置方面,為增強措施確保新建物業按要求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新增條款規定“房屋主管部門實施房屋銷售許可,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進行核查”。
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監督。公共收益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進行存儲和管理,業主大會可持相關備案證明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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